秦姓男子今年1月在國道開車時,因為2次變換車倉儲出租道沒打方向燈遭檢舉。不過他收到兩張紅單都是同一原因開罰,時間也只相隔1分鐘,秦男認為舉發機關重複開單,與一行為不二罰規定相悖,因而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秦男在兩個不同地方犯同一個錯,嬰兒副食品是兩次犯錯,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秦男1月時在國道1號開車,行經南向28.4公里和29公里時沒打方向燈就變換寶寶副食品車道,結果被後方車輛的行車紀錄器全程錄影,檢舉違規。舉發機關查證後依法各開罰3000元,共6000元。
不過秦男認為,當時他並沒有造成交通事故或後方車輛緊急煞車,警寶寶粥方應該勸諭而不是舉發,而兩張罰單相隔一個月才收到,不知道是否符合違規內7日檢舉的規定。此外,秦男也質疑同一檢舉人以同一則影片檢舉兩次,舉發機關是否重複開單,和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相悖。
法院台南搬家公司審理後表示,變換車道應打方向燈是讓其他用路人了解車輛動向以及時應變,保護雙方行車安全,不能以沒有造成後方車輛煞車為理由卸責;而經過查證,檢舉人在三天內就檢舉秦男,而舉發機構在三個月內也逕行舉發,都符合規定,沒有疑慮。
至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表明,車輛違規的處罰屬於行政罰,數個行為違反同一台南搬家規定,與一個行為違反數個規定是不同的,而秦男在國道的28.4公里處、29公里處犯一樣的錯,當然是兩個行為犯同一錯,因此分別處罰,共開罰6000元沒有疑慮,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