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芬(化名)與楊男分手感情挽回後, 他獲悉她有論及婚嫁的交往對象,即將性愛影片散布於各大色情網站,並使觀看者知悉她的姓名及身分,侵害她的隱私權及名譽權。小芬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判決楊男賠償和合術她50萬元。可上訴。
小芬降頭術指出,兩人交往時拍攝性愛影片,分手後,他知悉她有論及婚嫁的交往對象,即自去年2月起,將性愛影片散斬桃花布於各大色情網站,並將她的生活照剪輯至性愛影片,並加註文字,使不特定多數人皆得觀看並知道她的身分,因此請求損害賠償,要求楊男賠償200萬元。
楊男坦承犯案,但他電動搬運車所經營的麵攤營業收入不佳,且已停業,還需扶養幼子,至多只能賠償10萬元。
合議庭審酌,楊男持有的性愛影片,乃兩人交往時合意電動三輪車拍攝,並非以竊錄或脅迫等不法手段取得,惟楊男於兩人分手後,將原僅供兩人觀覽影片散布於色情網站,明知網路散佈速度快且範圍極廣且影片遭第三人下載重製或再轉行散布機率極高,難予完全電動自行車回收、刪除及控制散布的範圍。
顯見小芬的隱私權受侵害狀態仍持續存在,致她精神上受極大的痛苦,並參酌楊男雖抗辯已刪除部分影片,而未提出任何證據等事後態度;並考量兩人的收入、職業及財產狀況養生堅果,因而判決楊男賠償被害人50萬元。